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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05:18:01

当 “中国式ICO” 遇上 “中国式监管” - 知乎

当 “中国式ICO” 遇上 “中国式监管” - 知乎首发于雪梨酱のFinTech笔记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当 “中国式ICO” 遇上 “中国式监管”Sherry Zhang一个有一些好奇心的平凡人监管风险,真的是FinTech圈最大的风险——无论对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一样。9月4日,中国监管方面第一次明确对ICO定性,认为ICO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勒令各类ICO活动立即停止。央妈一声令下,除了币圈的基础“货币”,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之外,其他代币的单日跌幅均超过30%。(图片来源:某交易所9月5日10:30 am 币价截图)在央行9月4日15:00公开发表声明前, 国内最大的两家ICO平台已宣布停止ICO业务:8月30日,ICOINFO宣布暂停一切ICO业务,为国内首家暂停ICO业务的平台;9月2日,ICOAGE宣布将于次日暂停除提币之外的一切服务、停止接受充币。央行文件下达后, 截至当日17:30,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有24家ICO平台停止ICO服务或网站关闭。而在国家整治办提供的待排查的ICO平台名单中,提及的平台有60家之多。一位业内专家向雪梨酱介绍,目前中国交易平台大致分为3种:第一种是直接或者主要为ICO提供服务的平台,比如ICO365、币众筹这种,肯定是直接关停的;第二种是部分涉及ICO代币交易的平台,比如币安,这些平台除了上线ICO币,还同时提供比特币等非ICO币的交易,这种平台是会关停还是砍掉一部分业务不清楚;第三种是没有上线ICO币交易的平台,比如OKCoin和火币,这类平台上上线的币只有BTC、LTC、ETH、ETC、BCC这五种,这几种币都不是ICO币。比如投资人对BCC的持有,是在8月1日比特币分叉之夜,原来持有BTC的人直接就有了同等数量的BCC,其中不涉及ICO过程。雪梨酱回查国家治理办提供的60家ICO平台摸排名单发现:ICO365、币众筹、币安确实榜上有名, OKCoin和火币没有出现在名单中 (文末附名单)——这部分印证了专家的话。(Update:不过事情发展到后来,火币网喝OKCoin也没能幸免。9月15日,火币网、OKCoin在公告中表示“仅停止人民币交易业务,其余业务不受影响”。这被部分市场人士解读为,可以继续在平台上开展币币交易、或是提供信息撮合式的个人对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但就在9月16日,两大交易平台就其前一日发布公告做出了修订,表示其下一步将停止所有关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业务——这里我们看到了两大交易所测试监管底线的努力。)监管态度:近两周画风突变监管对ICO监管的态度,是在近两周突然强硬起来的。ICO在中国火起来之后,央行官员第一次提到ICO监管是7月末。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中国金融》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文章,文中提到两种监管ICO的方法:一种是成立类似众筹平台的ICO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敦促信息披露、督察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另一种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方式,但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即使管住了代币交易所,它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来做交易。从文字中可以看出,监管方面当时的语调,还远没有将所有ICO活动“一刀切”禁掉的果决。据财新报道,8月18日,多部委就ICO进行研讨时,态度还较温和的;但就在3天后,央行总部收到了“相关紧急报告”,报告指出,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来看,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至于是什么“相关紧急报告”让监管的态度有了180度的反转,目前还不得而知。那之后,带官方口径出来的消息就是8月30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提示的风险之一是,部分机构采用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个话术与央行9月4日正式文件的已经很像了。再之后的事儿……大家都知道了。国内禁止ICO,币友纷纷瞄准海外央行文件下来后,雪梨酱长期潜水的一个微信交流群内,有不少ICO爱好者动起了境外交易所的脑筋:这或许也是受了“前辈”的启发。9月2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BTCC)发布公告,即日起暂停一款名为ICOCOIN(ICO币)数字资产的充值与交易业务,并于9月3日下午6点暂停该币种的提币业务。雪梨酱核实,ICO币已登陆欧洲交易平台C-CEX,该平台总部设在德国,主要用户来自欧盟国家。C-CEX网站提供英语、法语、中文和俄语四种语言的界面,可见平台在这些地域均有一些用户。(图片说明:C-CEX交易平台截图)一位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如果国内投资者选择继续在国外在线平台交易, “那就属于国际投资了,买者自负,最后如果要维权就找外国政府吧。”“中国式监管”至此,大妈也疯狂的ICO热浪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过去的三个月中,我们看到了ICO项目团队成员学历造假被媒体披露;看到了VC明星投资人“跑步进场”;看到了不管ICO白皮书写得厚或薄,项目都能上;看到了不管ICO白皮书有没有,项目都能上……现在,ICO活动终于被一刀切地禁止了。但是,当我们观察一些更老牌的资本市场,他们在这方面的监管步子并没有迈得这么大:美国证监会(SEC)在7月25日发布 的The DAO事件调查报告,是美国监管层首次发布关于ICO的正式官方文件。文件中认定The DAO项目构成了证券发行,应受证券法约束,但并不代表SEC对所有的ICO行为及其发售的数字货币都有管辖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8月1日表示,如果加密代币构成“证券与期货法案”中监管的产品,那么这种加密代币在新加坡的发售或发行将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这也是对监管机构对于ICO活动管辖范围的小心定义。这样看来,中国这回对ICO的监管方式,算……是走在了前面吧。参考资料:财新,零壹财经,钛媒体,中国金融,央行官网,中国互金协会官网。附ICO平台名单:--------*本文首发于朗迪微信公众号(langdifintech)和“朗迪FinTech学院”知乎专栏:当中国式ICO遇上“中国式监管”,整个币圈作如下反应 ,略有删节。FinTech圈无奇不有。想爆料,想唠嗑,想转载与被转载,请联系Sherry Zhang (微信:zhangxian494011),请备注姓名、机构。编辑于 2017-09-19 11:18首次代币发行(ICO)区块链(Blockchain)金融监管​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雪梨酱のFinTech笔记站在风口,投

ICO:风险、监管与责任 - 知乎

ICO:风险、监管与责任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ICO:风险、监管与责任链创国际资讯本文作者是新南威尔士大学的Usman W. Chohan,全文重点讨论了ICO的风险、监管与责任。 ICO的兴起与发展ICO是指通过代币发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与IPO出售公司的所有权不同,ICO出售的更类似于一种信用权利。因此,ICO成为了初期资本募集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球每月新增约50起ICO融资项目。从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历程来看,2013年7月的万事达币(Mastercoin)是较早发行的代币,随后在2014年兴起了以太坊(Ethereum)以及卡玛币(Karmacoin)。2017年9月,App平台Kik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了近5000万美元的代币。网络浏览器Brave则通过ICO在30秒内募集到了3500万美元资金。可见ICO发展迅速,到2017年10月为止,ICO累计发行价值已达到23亿美元,为2016年同比规模的10倍。 ICO的风险以及美国对ICO的监管然而,在ICO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诈骗、庞氏骗局、钓鱼诈骗链接和仿冒网站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警告投资者要对以ICO为名目的诈骗行为提高警惕,尤其是在数字货币领域十分常见的拉高出货(Pumpand Dump)现象。这是一种通过大量社交媒体信息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在投资者中迅速抬高一项毫无任何价值的资产的价格,并在资产价格上涨后出售获利的手段。投资者一旦听说并发现这些本无价值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后,在非理性的投机心理诱导下就会跟进炒作,然而很快泡沫就会破裂,给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据统计,与金融诈骗有关的ICO占总体比例已经超过了10%。因而ICO在引领金融技术前沿的同时,也面临着严格的监管形势。目前,全球已有超过20个网站提供了有关ICO的追踪数据。美国SEC首先警示投资者ICO监管体系尚未成熟,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随后在2017年7月提出可能将ICO视为证券,使其相应监管规则适用于联邦法律,但与此同时SEC并没有明确ICO可视作证券的具体准则与范围,因而目前在实际情形中个案审查成为美国ICO的主要监管原则。SEC还规定为ICO担保的背书必须公开担保赔偿金额。2017年9月,SEC宣布就两起ICO欺诈投资者案件起诉马克西姆•扎斯拉夫斯基(Maksim Zaslavskiy)和他旗下的两家公司REcoin集团基金会以及DRC世界(钻石储备俱乐部)。这两个ICO项目分别宣称以房地产和钻石作为投资标的,而SEC发现其一直在销售未注册的证券产品,并向投资者兜售根本不存在的数字货币。事实上,这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投资者完全无法获得任何回报。这也在全球范围内成为ICO诈骗的一起典型案例。 其他国家对ICO的监管除美国外,ICO的风险也引起了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一些国家目前对ICO的监管态度还比较宽松,比如法国、加拿大尚未出台针对ICO的监管指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The 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向投资者警示过ICO的高风险和欺诈性,但尚未明令禁止。澳大利亚监管部门(ASIC)认为ICO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另外一些国家对ICO的监管态度更加谨慎。中国七个部委联合发文禁止在中国进行代币募资,并宣布以往ICO的项目收益也要依法处置。此前在中国,ICO已经从10万投资者处募集了约4亿美元资金。然而,也有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对ICO的禁令是暂时的,ICO在中国的实行尚需要监管框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样,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在2017年9月也发布了ICO的禁令。此外,一些国家对ICO的监管也在发生转变,一直以来瑞士都对ICO持开放友好的态度,但在2017年9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SFMSA)宣布启动对不特定ICO项目的调查,以检验其是否符合瑞士金融监管标准。而中国香港、新西兰、直布罗陀、阿联酋等则纷纷出台了更加综合具体的监管指引。香港证券期货委员会宣布将代币发行纳入到证券范畴,并将ICO置于证券期货的法律监管框架内。2017年10月,新西兰金融市场局(FMA)对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专门进行了有关ICO的补充。2018年1月,直布罗陀政府宣布对分布式计算技术进行监管,从而将ICO纳入到法律体系内。阿联酋也在2017年10月出台了有关ICO的相应规定。 对ICO未来的展望ICO的快速发展面临着高风险,以及政府监管与市场责任缺位带来的挑战。数字货币兴起初期,未引起各国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而比特币的诞生促使部分国家开始采取监管措施,当下ICO领域的欺诈风险已远高于较为成熟的比特币市场体系,因此强调代币发行的责任意识,改良信用环境,完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审查以及新西兰等国将ICO纳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做法都值得借鉴,目前ICO的风险、监管与责任吸引了各界的共同关注,而2018-2020年ICO的发展趋势将决定各国监管部门对ICO的最终态度。作者认为,即便是合法的ICO募资也往往处于融资项目的早期发展阶段,对个体投资者来说仍然具有较高风险,因此鼓励各国在ICO投资中应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目前ICO发展迅速,通过新兴的加密数字货币技术为风险投资提供大量资本,只要ICO秉持责任意识,监管到位,数字货币市场就能够繁荣发展,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作者:李苍舒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生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链创国际资讯的立场,不构成投资建议,内容仅供参考。发布于 2018-06-11 09:46首次代币发行(ICO)金融监管区块链(Blockchain)​赞同​​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盘点六大洲ICO监管政策:窥探全球ICO监管动向 - 知乎

盘点六大洲ICO监管政策:窥探全球ICO监管动向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盘点六大洲ICO监管政策:窥探全球ICO监管动向互链Professor互链脉搏,影响有影响力的人!作者:蜂巢财经研究院摘要: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的ICO监管最为严格,绝大多数国家尚处在监管空白阶段,整体上ICO监管仍处草莽时代,但监管趋势会越来越严格。——ICO(首次代币发行)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初创公司通过一个尚未落地的项目计划,出售项目代币来筹集资金。根据ICO咨询公司Satis Group LLC最近一份研究报告,至少80%的ICO项目是骗局,仅有8%能够上交易所。这半年以来,ICO活动几乎到了一种癫狂状态,甚至代码库只有“Hello Word”(计算机编程语言中最基本、最简单的程序,亦通常是初学者所编写的第一个程序。)2个单词的项目也蠢蠢欲动。ICO乱象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蜂巢财经梳理了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和非洲六个大洲36个主要经济体的ICO监管政策,并将这些国家按照[明令禁止]、[严格监管]、[积极监管]和[缺乏监管]分成四大类。在所涵盖的国家中,半数没有监管框架(实际情况是,本文未提及的其他国家大多属于ICO监管空白),28%采取积极的监管政策,而禁止ICO与严格监管的国家加到一起还占不到1/4。(图:蜂巢财经将全球ICO监管政策分为四大类)亚洲:冰与火之歌亚洲国家对ICO的监管政策比较严格。中国与韩国已经明确禁止ICO,但两国均有讨论ICO的正面声音。日本、印度、泰国与菲律宾的监管则较为严格,并表现出不断收紧的态势。其他地区市场则处于监管空白地带,或者积极监管、为ICO初创企业创造发展条件,比如新加坡、沙特阿拉伯。>> 明令禁止事件2017年9月4日,中国央行等七部委正式将ICO定性为“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并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停止从事ICO”。此外,对于诸如交易、挖矿等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在中国内地也被“一刀切”。紧随中国脚步,韩国是全球第二个明确禁止ICO的国家。同样在去年9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表示,ICO融资模式违反《资本市场法》,会对参与 ICO 的人员实施严厉处罚。然而, 从近期的报道来看,两国的监管态度可能正在发生转变,不排除有“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可能。蜂巢财经据《韩国时报》援引知情人士,“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在与税务机构、司法部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磋商,探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某些项目在韩国境内 ICO。”3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在人民网区块链论坛上透露,“证监会正重新启动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研究,合法的股权众筹ICO或将到来”。>> 严格监管事件2017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关于虚拟代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该文件要求本国ICO相关企业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随着ICO活动日益增长,日本金融厅(FSA)于去年 10 月发布 ICO 风险声明,提及ICO存在价格波动与诈骗的风险。日本尚未有直接对应法律,但外媒近期频传该国正在酝酿监管动作。根据日本产经新闻最新报道,FSA正在考虑修改相关的法律,“暂停不适当的ICO。”甚至已有报道称,日本已经禁止本国企业进行ICO,只是正式法律暂未推出。与日本相似,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将制定法规对ICO进行规范,包括企业和代理机构必须向SEC报备,获准后才能进行ICO;无牌照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国邀请、招募人员参与或投资ICO,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等。该监管法规预计在 2018 年底出台。菲律宾曾有处理ICO相关企业的案例。今年1月,SEC对四家企业发出停业禁令,其中就包括ICO运营商Krops。据《泰国日报》,泰国3月中下旬已经通过两项针对加密货币及ICO的法律。其中规定道,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ICO企业则有义务向反洗钱办公室提供买卖双方的姓名及交易信息。此外,泰国税务局将对加密货币与ICO收取7%的增值税以及15%的资本利得税。印度方面,监管当局再次加压。印度储备银行(RBI)发布禁令禁止金融机构与加密货币打交道,不仅切断了该国居民通过银行账户购买数字货币的通道,还让包括Zebpay,Unocoin等交易所开始考虑“外逃”。由于该国严格管控加密货币市场,许多初创公司选择出海进行ICO,或将总部迁移到对加密货币行业友好的国家,比如新加坡、白俄罗斯、爱沙尼亚等。>> 积极监管事件对于“拥抱区块链”,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做了很好的阐释。不仅大力鼓励区块链项目落地,两国还为创新型技术企业开启了监管沙盒,对ICO项目进行密切监控的同时,允许获批的区块链及数字货币初创公司享受相当宽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其实,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早在去年11 月就发布了专项监管准则。仅在ICO造成特定风险的情况下,MAS才会对相关活动实施监管。4月6日,新加坡财政部长Heng Swee Keat与东南亚国家财长会面时,也表达了对ICO的期望,“新加坡计划用区块链等创新举措改善本国融资渠道。我们支持金融科技这类数字化化创新。”>> 缺乏监管事件据CryptoCoinsNews消息,印度尼西亚政府计划于2018年全面禁止比特币;这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无疑是巨大的利空,但ICO在该国尚处法律空白阶段。孟加拉国与印尼的情况十分相似,加密货币交易在该国属于非法行为,但对ICO暂未表现出明确的态度。根据俄罗斯最大搜索引擎Yandex统计,哈萨克斯坦民众对“ICO”的相关搜索(如“ICO项目”、“ICO支持”等)相比去年增长了4倍,且自去年11月起一直在增长。该国暂未推出任何针对数字货币及ICO的监管条例。土耳其对ICO监管同样空白,目前正在考虑发行国家数字货币。注:因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大部分国土位于亚洲,因此归为亚洲国家。欧洲:观望一家亲整体上看,欧洲国家都允许ICO的存在。本文涵盖了欧洲13个国家,其中,俄罗斯处于较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包括英、法、德在内的其他国家则正在观望,它们或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研究相关活动的利弊,或表态”将会加强监管”。>> 严格监管事件俄罗斯政府正在制定ICO监管框架。近日,该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监管草案,要求国内ICO募资额度不得超过10亿卢布(约合1.1亿元)。参与ICO的普通投资者投资额度不能超过5万卢布(约合5470元),而专业投资者投资不受限。这项新法律最晚于今年夏季推出。>> 观望/积极监管事件观望中的英国将ICO纳入监管沙盒,但监管机构尚未推出正式的监管框架。据路透社消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4月初发声称,与ICO发行的代币的相关交易活动可能需要获得FCA的授权许可。该国监管当局或许尚未下定监管决心。FCA早前对ICO的高风险、高投机性进行过风险提示。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于去年11月也向投资者提出警告:ICO存在“投资彻底失败的可能性”。BaFin至今仍未制定ICO监管的通用规则,而是通过“严格的个案检查”以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监管规定。BaFin甚至希望开展ICO的企业提前与其联系。不同于英国、德国的摇摆不定,法国主动将ICO合法化。今年3月,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提出,对ICO的新监管框架或将采用授权制度。若该制度正式通过,ICO发行方就需要向AMF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就融资用途向投资者提供特定的担保。AMF还表示“不会禁止没有经营许可证的ICO”。以色列希望采取宽松的监管政策。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将推出临时监管沙盒计划,让ICO初创企业无需担心法规问题。另一方面,以色列国家税务局提交了一份ICO征税法规草案,要求向发起或参与ICO的以色列居民征税。与以色列的征税方案相反,西班牙执政党正在起草一项税收优惠法案,以鼓励ICO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低于规定门槛的相关公司或将享受免税。如果这项新法案获批,西班牙将成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相关企业的天堂。另一个投资天堂则是对加密货币业务与投资者均十分友好的马耳他,币安总部刚迁到这个地中海国家。在与币安创始人赵长鹏的会谈中,马耳他金融服务部长表达了将马耳他打造成“区块链岛”的长期愿景。此外,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也正在积极制定有利于区块链业务发展的监管框架。>> 缺乏监管事件乌克兰与意大利的监管重心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比如后者要求加密货币服务商必须注册登记;但对于ICO监管,两国均无表态。此外,葡萄牙、瑞典、荷兰、丹麦也都没有成型的监管政策架构。南、北美洲:一半是火焰>> 严格监管事件美国不再是ICO的乐土。据外媒4月3日消息,SEC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叫停“拳王”梅威瑟背书的CTR代币项目,并指控了两名联合创始人违反了《联邦证券法》中的“反欺诈”和“登记注册”条款。目前,两名被告已被刑事部门逮捕。此前,美国证监会(SEC)还向一些涉及 ICO 的科技公司发出传票,要求对方披露 ICO 销售及预售结构。>> 积极监管事件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CSA)调整现成的证券法,将其用于ICO监管。该国倾向较灵活、友好的监管方式,例如启用监管沙盒,允许本国初创企业、ICO项目等避开特定的监管。>> 缺乏监管事件石油币的发行轰动全球,因为这是一起国家背书的ICO。委内瑞拉全国制宪大会(ANC)近日批准了关于使用与交易石油币的法令,暂无针对ICO的相关法律。此外,包括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在内的南美洲各国均未有ICO监管条例。大洋洲:这里是“天堂” (至少)在目前看来,大洋洲的ICO监管环境仍十分宽松。>> 积极监管事件澳大利亚于去年9月颁布了ICO监管指导文件。根据ICO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与业务,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或《企业法》。相较于加密货币交易,澳大利亚对ICO监管可以说是相当包容了。4月3日,监管机构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出台了新规,要求相关企业遵循登记注册、采用AML/CTF程序,以及报告可疑行为等规则。随着全球ICO监管政策收紧,以及澳大利亚民间掀起ICO投资热,澳大利亚或将借鉴其他监管较严的国家。新西兰认为任何加密货币及ICO代币均属于证券,应归在《金融市场管理法》的监管范围内。也就是说,新西兰也仍未针对ICO专门制定监管法规,而是套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据外媒CoinDesk称,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与灵活性”,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考虑为一些ICO企业授予豁免权。非洲:转角遇到爱?>> 缺乏监管事件非洲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ICO无监管状态。由于非洲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银行手续不仅冗杂,而且不论对个人还是企业而言,汇款成本都过于高昂。而比特币与其他加密货币为非洲人民提供了一种全新、高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当地越来越受欢迎。此外,政治局势紧张、通货膨胀长期严重都会激增当地人对替代性货币的需求。与此同时,非洲各国政府开始对加密货币及ICO相关问题感到担忧。尼日利亚央行曾表态“不承认比特币是合法货币”,该央行行长甚至在1月份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把比特币们比作“一场赌博”。肯尼亚和津巴布韦的监管机构则警告当地居民“加密货币有洗钱、恐怖活动融资等风险”。尽管治国理念各有不同,这些非洲国家至少在一件事情上全票赞成:将研究适用的监管制度。总结:ICO监管仍处草莽时代最后,蜂巢财经得出以下结论:1)从全球范围来看,亚洲的监管最为严格,其中包括中国和韩国两个明令禁止ICO的国家;2)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尚处在ICO监管空白阶段,或者暂未推出正式的监管框架;3)除了沙特阿拉伯,实施积极监管政策的国家均是发达国家;4)目前记录在案、已启动ICO监管沙盒的国家有5个:英国、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加拿大和以色列;5)全球监管趋势基本是朝着越来越严格、或是推出正式监管框架的方向发展;6)ICO是跨市场的,全球尤其是主要经济体需要联合建立趋于统一的监管体系,但目前八字都没一撇,全球ICO监管仍处草莽时代。*蜂巢财经(公*号ID:HiveEcon)是专注于为区块链居民打造的聚集人、信息、工具等产品的数字化媒体家园。更多精彩报道请访问:http://www.blockob.com发布于 2018-04-24 12:40首次代币发行(ICO)金融监管比特币 (Bitcoin)​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全球ICO监管趋严:多国发布风险提示,美国纳入证券法管理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O监管趋严:多国发布风险提示,美国纳入证券法管理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全球ICO监管趋严:多国发布风险提示,美国纳入证券法管理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2017-09-13 07:41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ICO(首次代币发行)全球监管趋严,各国开始密切关注这一新生事物,中国叫停之外,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也相继发布风险提示。9月4日,中国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全面叫停代币融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国监管部门明示对ICO史无前例的严监管态度前后,各个国家已经对这一新生事物有所关注,部分国家也发布了风险提示,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中国是最严厉的。美国:ICO适用于证券法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声明并附关于ICO项目The DAO的报告,明确ICO代币是一种证券,在SEC的监管范围内,需要符合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提醒投资者谨慎作出投资决定。而被SEC调查的基于以太坊的The DAO项目,该项目去年创下1.523亿美元众筹纪录后,在6月遭受黑客攻击,丢失了至少360万以太币,所以这次该项目成为SEC的“眼中钉”。SEC指出,ICO的市场参与者发行和出售证券需要在SEC注册,如果不想报备,那一定要符合豁免情形。此外,还需要考虑交易平台是不是符合交易所规定,提供和出售证券的实体是否是投资公司,提供投资建议的人是否为投资顾问,“数字化的价值工具和使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而发行的产品,不能游走于联邦证券法之外。”“我们意识到新技术为隐藏在新名词后面的骗术提供了机会,我们敦促投资者用传统的审慎的眼光去做新型投资决断,这包括——很多听起来美好到不真实的交易,低风险甚至零风险但是高回报的承诺,高压销售策略,与未注册或无牌卖家合作,”SEC在声明中表示。8月29日,SEC再次发出警告ICO投资风险,指出正在进行ICO发行的公司存在诈骗可能,利用新兴技术诱惑、说服潜在受害者进入投资骗局,声称拥有ICO技术的公司,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的欺诈可能。SEC还向投资者建议,在购买股票前,一定要研究该公司的财务、组织和业务前景,特别是在停牌后。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公司向SEC提交的文件中找到;对于不需要向SEC提交报告的一些公司,因为可能没有最新和准确的信息,投资者需要小心交易这些公司股票的风险。此外,美国近期也暂停了一些ICO项目交易,比如8月9日暂停了一家叫做CIAO的公司的ICO交易,因为SEC对其项目计划书仍有疑义。First Bitcoin Capital,CorpStrategic Global和Sunshine Capital这几家公司的ICO项目也暂停了交易。中国香港:ICO属于证券9月5日,香港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留意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首次代币发行(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对于属于证券的ICO,香港打算牌照化管理。香港证监会的声明称,如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英国:有监管沙盒,观望中英国对区块链技术在内的金融科技有“监管沙盒”。“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在英国,加密货币和代币都被视为私有货币(Private Currency),而ICO发行者都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解读来操作,自行承担政策和法律风险。新加坡:发布风险提示同样有监管沙盒的新加坡与英国态度类似,将虚拟代币认定为资产而不是证券,因此不需要接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监管,但是考虑到ICO的匿名性和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纳入沙盒。新加坡也有监管趋严的迹象。8月中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商业事务局(CAD)发布联合声明,提醒公众留意首次代币发行(ICO)及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公众应谨慎行事,了解ICO以及数字代币投资方案的相关风险。” MAS还警告说,客户应该警惕那些承诺高回报的投资计划,这可能是一场骗局,可能还会承诺高佣金。这样的数字代币还可能是多层传销(MLM)骗局,比如臭名昭著的OneCoin代币。而新加坡的邻居,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也在9月7日发布声明警惕ICO风险,并称ICO项目不受管制,可能会使投资者陷入欺诈,也可能涉及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此外,代币销售的运营者可以在国外进行该活动,这意味着投资的收回“可能受外国法律或法规的制约”。瑞士:不需特殊许可全球金融机构密集的“避税天堂”瑞士,对ICO最为宽松,发行代币不用相关的特殊许可证,但是需要在瑞士金融监管局(FINMA)的批准下开展业务。此外,有关企业如果要开展反洗钱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比如比特币经营,就要注册为金融中介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并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瑞士国内有一些数字货币经纪商为创业公司在合法要求下提供ICO服务。比如成立于2013年8月的Bitcoin Suisse AG。韩国:保证金制度虽然韩国大妈们热衷于比特币,但是ICO在韩国不算火热。据韩国商业报道,韩国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和数字货币企业组成的工作组在9月3日大会上宣布,加强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加强用户认证流程,并将关注洗钱、非法融资、交易活动,还将以违反资本市场法,惩罚利用ICO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平台。此外,据coindesk报道,韩国方面正打算针对ICO交易平台推出保证金制度。日本:严管虚拟代币买卖今年4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关于虚拟代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开始实施。该文件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是规定从事虚拟代币买卖和虚拟代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要在政府登录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包括3年内的收支预想、公司结构等各种信息。日本相关ICO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校对:余承君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ICO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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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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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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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代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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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介紹的是区块链代币“ICO”。关于图标格式ICO,请见「ICO」。关于PS2遊戲《ICO》,请见「ICO (遊戲)」。

首次代币发行(英語: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也称首次代币发售、区块链众筹,是用区块链把使用权限和加密货币合二为一,来为开发、维护、交换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项目进行融资的方式[1]。该词是从证券界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一词演变而来的。太师币是在2013年发行的第一个ICO[2],被称为风险投资革命[3][4]。2016年后,ICO开始在全球流行,至少有18个网站专门提供ICO发售的消息和论坛[5]。根据中国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43家相关平台监测而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仅2017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已完成65个ICO项目,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参与人次10.5万[6][7][8]。加拿大社交媒体看客Kik表示将在2017年内预售看代币(Kin)[9]。

与以盈利为目的、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的企业IPO不同,企业行为有国界、有分红、有股权,能用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评估。然而,在区块链上发售ICO是社区行为,很难用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评估,无需证券监管机构审批,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无需监管、高效便捷、轻所有权、重使用权的共识共享社区[10][11]。

法制监管[编辑]

与国家法律监管的IPO不同,受共识机制制约的ICO,截至2017年8月在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受到监管[12]。金融界人士周昆平认为,与比特币一样是“公开的”地下金融,封杀几乎不可能[13]。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2017年6月在财新发文称,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对于促进整个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14][15][16]。

2017年3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于当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买卖和虚拟货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7]。

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ICO项目The DAO声明ICO代币可能被视为证券,因此属于SEC的监管范围,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提醒投资者谨慎投资[17]。SEC此声明并未将各种ICO代币均视作证券,而是会判断个例[18]。有分析认为,此举将鼓励主流的投资者进入ICO领域。虽然ICO发行者通常会声明不接受美国居民投资,例如EOS项目网站阻止来自美国IP的用户认购,以此回避可能来自美国政府的监管[19]。

2017年8月24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发布了46 – 307号关于ICO代币发行的通知,参照加拿大证券法规监管加密货币发行[20]。

2017年9月4日,中国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叫停ICO,要求各类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发行应组织清退,拒不停止和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查处[21][22][23]。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監會發出聲明,提示ICO有機會觸及證券條例,令所有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或給予投資意見的行为都可能受監管[24]。

2017年10月,中东地区的阿布达比环球市场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宣布正式规管首次代币发行的指引,期望藉此监管区块链行业。

特征[编辑]

与依靠律师会计银行的IPO不同,ICO的发行者使用社交媒体和区块链技术。2017年5月,Mozilla基金會创建者之一Brendan Eich发起的去中心化网页浏览器“Brave”仅30秒就完成了约3千5百万美元的ICO发售[25]。与以重拥有权的IPO不同,投资者们希望通过提升自己参与的ICO社区价值,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得到众人的共享[來源請求]。同年,發行EO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代幣的Block.On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司創下了7億美元的ICO紀錄[26],但這些籌集大量資金的項目,現實成果仍然存疑。此外,由於涉及的金額龐大,EOS.IO的ICO亦馬上成為釣魚攻擊的對象[27]。

参考来源[编辑]

^ ICO融资让IPO望尘莫及?. FT中文网. [2017-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 Marshall, Andrew. ICO, Explained. CoinTelegraph. 2017-03-07 [2017-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7). 

^ 加速会. 加密代币众筹ICO:首次真正意义上的VC革命 投资人说. k.sina.com.cn. [2017-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 首次代币发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SSRN). 08.12.2017.

^ The Ultimate List of ICO Resources: 18 Websites That Track Initial Cryptocurrency Offerings. www.startupmanagement.org. [2017-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7). 

^ 上半年国内ICO融资超26亿 参与人次超10万. 财新网. 2017-07-25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8). 

^ 7.0 7.1 上半年国内融资超26亿 野蛮生长的ICO亟待监管. 第一财经. 2017-07-26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 中金网. 国内完成ICO项目共65个 融资超26亿. 金融界.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6). 

^ 比特币太火爆,聊天应用Kik也打算自建数字货币. 搜狐. May 26, 2017 [2017-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 如何进行ICO众筹. www.sohu.com. [2017-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5). 

^ 区块链•铅笔. 【推荐】你会ICO吗?如何对ICO数字代币项目进行估值的模型框架 ChainB.com. chainb.com. [2017-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5). 

^ 孙铭. 现有法律框架内对ICO行为的法律分析(一). ethfans.org. May 28, 2016 [2017-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4). 

^ 周昆平. 封杀比特币不可能 但应有针对性监管制度. 新浪. 2017-05-27 [2017-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4). 

^ 姚前:聚焦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 财新.聚焦. [2017-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9). 

^ 监管层密集调研ICO 央行、证监会态度尚不明朗. 金融界. 2017-08-30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8). 

^ 金融之家. 一张白皮书就能圈钱,ICO“行骗”也太容易了?. 新浪财经.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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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ada Pours Cold Water on ICOs. [2017-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7) (美国英语). 

^ 央行叫停ICO比特币跳水16% 从32214元跌至27115元. 金融界. [2017-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7). 

^ 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叫停ICO:涉嫌扰乱金融秩序 应立即清退. 中国网财经. [2017-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 ICO监管一刀切:央行正式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比特币价格应声暴跌. 雷锋网. [2017-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 香港证监会提示ICO风险:数码代币属“证券”性质的,需受香港证券法规管. 华尔街见闻. 2017-09-05 [2017-09-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6). 

^ $35 Million in 30 Seconds: Token Sale for Internet Browser Brave Sells Out. CoinDest. May 31, 2017 [2017-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01). 

^ 祁月. 所售代币没股权没用途,但这家公司却通过ICO创纪录吸金7亿美元. 华尔街见闻. 2017-12-20 [2019-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3). 

^ Hackers Are Stealing From This $4 Billion Cryptocurrency ICO Using This Sneaky Scam. Fortune. [2019-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英语). 

參見[编辑]

空投 (区块链)

数字资产

私营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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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an 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 - Blockchain Token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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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媒体援引监管人士:ICO基本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援引监管人士:ICO基本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央行媒体援引监管人士:ICO基本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李国辉/金融时报2017-09-01 08:48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庞氏骗局”往往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26.16亿元,累计参加人次达10.5万。由于参与ICO需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支付,ICO的火爆直接推动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新一轮暴涨。今年以来,比特币价格逐步走高,从一枚6000多元一路飙升至30000元人民币左右。“靠谱,有个学校的教授投资XX币已经赚了几千万元了。”一位ICO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但一位监管人士则告诉记者:“ICO基本上就是非法集资,建议尽快取缔。”态度的鲜明对立足以显示ICO狂潮引起的争议。多数专家认为,ICO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涉嫌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建议强化ICO融资风险监管。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征询意见,主要针对那些打着虚拟货币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的ICO项目。另有媒体报道称,人民银行等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讨论对ICO实施监管。上述监管人士称,ICO属于交叉金融行为,央行、证监会两家单位联合监管效果会比较好。风险提示频频发布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可译为“代币首次发行”,是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发行代币,向投资人募集虚拟货币的融资活动,被称为“币圈IPO”。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近期发布了《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监测发现面向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有43家,其中,第三方专营和虚拟货币交易+ICO模式占绝大多数。从ICO支持的融资币种来看,比特币和以太坊占比最高,二者合计占比达90%以上。2017年以来,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达63523.64BTC(比特币)、852753.36ETH(以太坊)以及部分人民币与其他虚拟货币。以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呈加速上升趋势。8月30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各类以ICO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涉嫌诈骗、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二是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应主动加强自律,抵制违法违规的金融行为。此前,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了一份《ICO风险提示函》称,投资者投资ICO项目时,除可能面临虚拟货币技术方面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外,还可能存在参与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信息不够透明的项目,还存在被诈骗风险。ICO构成非法集资根据发行主体不同,ICO可分为企业为发行主体的ICO以及非企业组织为发行主体的代币ICO。前者的发行者是企业。例如,瑞士某金融科技公司发行Lykke代币,每100枚Lykke代币可获得该公司股权的1个份额。后者的发行者不是企业,而是依据契约运作的非企业组织或团体,例如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根据标的不同,ICO可分为产品或服务为标的的ICO、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权益份额为标的的ICO、股权为标的的ICO。其中,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投资者可凭其购买并持有的代币,获得区块链项目或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即代币是投资者享有资产收益权的凭证。该收益可能是基于区块链项目本身运行产生的虚拟货币,也可能是基于某种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虚拟货币或其内嵌代币,不是真实货币。但若虚拟货币、内嵌代币可直接或间接自由转换为法定货币,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这种ICO涉嫌非法集资。另外,李爱君表示,获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益的ICO,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构成资产证券化。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有明确规定,这种ICO涉嫌违法。谈到股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称,某些ICO实质是股权,所发行的代币是企业的股份凭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平台及平台上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因此,这种模式的ICO若构成公开发行,在我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DAO则是典型的以收益权为标的的ICO。李爱君表示,DAO与契约型基金有相似性(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投资者不实际管理投资,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由合同约定),但其与后者也有一定区别。DAO管理员对DAO的实际控制能力很强,代币持有者的决定权非常有限,可能存在诈骗和内幕交易风险。ICO监管应尽快落地“不论从发行主体、投资者还是市场的角度来看,ICO都存在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首先,从发行主体来看,ICO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涉嫌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渠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ICO存在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再次,恶性短线交易泛滥、黑客攻击、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大等成为ICO最主要的市场风险,都会对投资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也容易滋生投机行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ICO不是发行证券。而7月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调查报告,认为DAO的ICO项目代币构成证券,应符合联邦证券法律,进行注册或者取得豁免。“金融发展史已经充分证明,公开融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无法完全避免其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及欺诈与集资风险。”李爱君建议对ICO实施行为监管、穿透监管和多层监管,微观上加强市场准入、产品价格、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监管,中观、宏观层面加强对区域、全国金融运行的监管。不少专家建议,ICO监管应关注以下几点: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对于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有区块链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在对待新事物的态度上一向是保持红线基础上的宽容。例如,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角度理解,网络专车就是‘黑车’,但其确实部分解决了供需矛盾问题。”而上述监管人士则强调:“时间耽搁不起,有关部门应该表明立场和态度,尽快取缔ICO。”不过,各方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对于不理解ICO的“小白”用户,切莫盲目参与,对待区块链、虚拟货币和ICO,应耐心等待监管靴子落地。(原题为《ICO甚嚣尘上,监管应尽快落地》)校对:张亮亮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ICO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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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代币发行的功能监管与证券法规制

钟维 翟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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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引发各国监管机关的密切关注。早期ICO主要用于对区块链技术应用项目开发者的打赏激励,随后逐渐成为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ICO具有发行门槛低、面向受众广、融资速度快、监管限制少等特点,信息披露机制严重缺失,相关风险隐患日益突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对ICO进行专项整治,相关风险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公告》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对ICO融资模式的理解,以及对ICO监管和规制方法讨论的结束。反而,这是一个新开始。

 

根据《公告》的界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合法公开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公开发行活动,融资方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融资行为需在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下进行。与传统融资模式不同,ICO是一种“以币融币”的新型融资模式,具有直接融资、匿名融资、场外融资等特征。

所谓“以币融币”,是指ICO发行人持有的“代币”与投资者持有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代币英文名为“Token”,原意是代表网络工作站之间传输数据权限的通行证,因此又被称为“通证”。代币本质上是代表区块链项目用益权或收益权的虚拟权益凭证,其价值直接取决于项目的开发进展。代币与比特币存在本质差别,比特币的数量被开发者限定在2100万个,且依据特定算法经大量计算产生(俗称“挖矿”),而当前大多数代币是基于以太坊虚拟机制造的,其名称、数量、符号等特征均可由ICO发行人设定。“以币融币”反映了ICO价值流通的金融本质,由于比特币、以太坊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经多年发展已经具有了市场价值,代币通过对标主流虚拟货币从而获得了价值,间接满足了发行人融资的目的。

ICO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是否需要金融中介的参与,金融学上将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进行融资属于直接融资范畴,本质上是证券信用;通过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中介进行融资属于间接融资范畴,本质上是商业信用。在ICO中,发行人通过发行代币直接募集投资者手中的主流虚拟货币,投资者是基于对代币价值的信任参与投资,没有第三方金融中介的参与,应属于直接融资范畴。

ICO是一种匿名融资模式。ICO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场景,其交易过程发生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之上,基于加密技术特征从而具有了匿名性。第三方仅可在区块链上追踪到交易双方区块链地址的虚拟货币划转信息,无法查询到区块链地址背后的实际控制主体。交易的匿名性给监管机关的执法带来了较大障碍,因此当前大多数国家均要求ICO发行人对投资者进行“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反洗钱审查,对区块链地址背后的客户真实身份进行审查,只有通过KYC审查的投资者才可参与ICO。

ICO是一种场外融资模式。当前虚拟货币市场中存在种类繁多的各类代币,大多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具有较强的投机性。但实际上ICO代币的发行与交易是分离的,ICO本身不依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参与,而是由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自行公开宣传并依托区块链技术自行完成代币的发行与募集过程。在代币发行后,代币的交易可以通过私人区块链地址之间直接交易,也可以划转到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区块链地址从而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这种自发性、场外性的融资模式极大增加了监管机关的执法成本,这也是ICO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制难以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创新,使得诸如ICO这样的监管套利行为成为常态,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2017年7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会议提出要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公告》是我国现行对于ICO规制的最新的、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体现了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精神。

综合监管

对ICO采取综合监管,核心是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多部门协调的综合监管机制。这种综合监管机制利于降低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及时发现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公告》发布后不久,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了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负责人并下发了《北京地区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就交易所清退整顿做出规定。2017年12月11日,工商总局官网发布的《警惕以传销为手段的新兴互联网欺诈行为》中警示了部分“虚拟货币”活动可能涉嫌以传销为手段和形式,本质上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曾多次对ICO活动发出风险提示。各个部门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出发对ICO实施了相应的行政管制措施,有效遏制了相关风险,综合监管的格局已经形成。

功能监管

对ICO采取功能监管,核心是进行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一词在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中被广泛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多次提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穿透式监管。金融创新存在法律形式安排上的复合性,从而在监管政策之间的盲区进行监管套利。穿透式的监管路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监管机构透过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认识其背后的金融交易事实,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ICO募集到的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是否为“资金”,是认定ICO金融交易事实必须解决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ICO项目募集到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而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商品难以为资金概念所涵盖,因此ICO不构成募集资金行为,不满足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ICO是穿了合法外衣的变相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业务的性质应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因此无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界定为货币还是商品,都需要按照实质内容认定ICO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对于资金的界定本质是金融交易事实的发现,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套现为法币,应属于广义上的资金范畴。《公告》中指出:“首次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从“本质”一词可看出,监管机构穿透了ICO“以币融币”的形式,进而认定了其公开融资的实质。

在明确了ICO的金融本质后,进一步需要探讨的是,应适用何种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我国关于融资活动的立法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类,对于发行证券类的直接融资活动纳入了《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调整范畴,对于间接融资活动则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加以调整。ICO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金融脱媒,ICO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以币融币”行为无需借助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属于直接融资活动范畴。我国《证券法》第2条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证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五种证券类型,并授权国务院可以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对于实践中无法纳入证券法调整各类直接融资活动,我国存在以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兜底监管的路径依赖,在实践中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间接融资的手段处理了直接融资问题。我们认为,将此类行为认定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也许更为妥当。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主导下的代币二级市场已经形成,当事人参与ICO多是基于谋求不确定收益的投机目的。由于ICO信息披露机制与反欺诈机制严重缺乏,导致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严重威胁到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基于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投资风险极大。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关于区块链项目“TheDAO”的调查报告,将部分ICO活动纳入了证券法的规制路径。下面我们就以美国的监管经验为基础,讨论ICO的证券法规制方法。

证券的实质界定

ICO纳入证券法调整的前提是其构成证券发行活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了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这一证券类型。在调查报告中,SEC主要运用了在SEC v.Howey案中确立的投资合同的四个构成要件,将“The DAO”的发行代币行为认定为一种投资合同:一是投资。“The DAO”项目的投资者是用以太坊对项目进行投资,对此SEC进一步援引SEC v. Shavers案认为,投资并不限于现金形式,虚拟货币的投入也构成某种价值的投资。二是共同事业。发行人基于以太坊平台开发的“TheDAO”区块链应用构成一项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共同事业。三是投资者存在对投资收益的合理预期,这种收益包括分红、定期回报或投资增值收益。Slock公司及创始人宣传“TheDAO”项目是以获得对众筹项目的投资回报为目的的盈利实体,且代币持有人对其投票支持的众筹项目具有盈利预期,SEC综合认定这些事实后认定投资者具有收益预期。四是投资者收益主要来自于他人的管理。“TheDAO”平台是一个允许代币持有人通过代币投票选出众筹项目进行投资的平台。SEC在适用第四项构成要件时认为,虽然DAO代币持有人做出了一定努力,但实际上发行人对“TheDAO”的运行起关键作用。基于上述理由,SEC认定“The Dao”发行代币行为应纳入美国联邦证券法调整。

此外,SEC认定了“TheDAO”不适用美国国会关于众筹的法律规定。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OBS法案)第三章对众筹进行了专门规定,将众筹定性为一种豁免注册的证券发行活动。SEC认为,虽然“The DAO”将自己描述为一种“众筹合同”,但如“TheDAO”这样的网络虚拟组织无法注册为经纪商或者集资门户(FundingPortal),因此不能适用JOBS法案。

注册与信息披露

证券法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机制。美国《1933年证券法》关于发行人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任何非公司组织。SEC在报告中认为,“TheDAO”虽然不是实体公司,但其发布的信息对于代币持有人非常重要,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人。“The DAO”以及其他在本次ICO中起关键作用的参与人都要向SEC履行证券发行人注册义务,并根据SEC要求进行充分和公允的披露,披露信息应包括发行人的财务情况、身份、管理背景、发行证券的数额与定价等。此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协会或群体,若其建立了依据固定结算规则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设施,则其应履行证券交易所注册义务。据此,SEC同时认定为代币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需要注册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并向SEC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证券法规制首次代币发行

SEC在调查报告结尾处明确说明,一项特定的交易(无论以何种术语描述)是否涉及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应结合该交易的事实和情形(包括交易的经济实质)做具体判断。SEC是在个案中认定了“The DAO”发行代币行为构成证券发行活动,并不必然推理出所有ICO都要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还是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其金融本质。SEC“实质大于形式”的证券界定与我国监管机关的功能监管存在异曲同工之妙,虽然我国证券法尚未将部分实质为公开直接融资的ICO纳入规制范围,但相关监管机关已经开始以功能监管路径透过形式对ICO的金融本质加以认定。《公告》中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非法发行证券的适用为ICO的证券法规制留下了空间。

以证券法规制ICO的前提是要扩展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换言之是要扩大“证券”的内涵。正如美国证券法学者Cox教授所言:“证券的定义是通往联邦证券法的大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基本相同,列举了股票、债券等狭义证券概念,同时规定了投资合同、分享利润合同的权益凭证等广义证券概念,后者为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各类直接融资方式留下了法律规制的空间,比如SEC就通过解释将“The DAO”发行代币行为纳入了投资合同范畴。在我国当前《证券法》的修订中,吴晓灵多次提出要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以财产权利证明或投资合同的概念从金融本质层面界定证券,对此美国法有一定借鉴价值。

以证券法规制ICO的核心是建立信息披露与反欺诈机制。直接融资有效监管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与反欺诈机制,来减少信息不对称。据调查,当前ICO项目欺诈造假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实践中代币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传统证券违法手段盛行,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突出。SEC通过向发行人和交易所课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信息弱势方,并对部分ICO活动提起证券欺诈的指控,充分体现了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因此,对于金融本质为公开直接融资的ICO活动,通过对其发行人课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加以规制,也许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国家对金融科技创新应当保持开放态度,否则可能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竞争领域落后于世界,因此不能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基于该技术的相关金融创新活动采取直接扼杀的监管方法。但金融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风险,且在现实当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乱象和问题,因此必须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轨道中来。以证券法规制ICO符合金融科技创新的要求:在将ICO定性为证券发行后,未经核准或注册的ICO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应当被禁止;经过合法发行程序的ICO应当属于合法直接融资的范畴,必须遵循相应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据此可以获得证券法的保护。而二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行为也会受到证券法的严密规制。

来源:《银行家》2018年第8期

 

首次代币发行的证券法规制

首次代币发行的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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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  2018, Issue (03): 76-81    DOI: 10.19622/j.cnki.cn36-1005/f.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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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发展现状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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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次代币发行(ICO)是指通过发行加密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其随着区块链发展备受关注。本文在分析ICO发展形势及其优势的基础上,探讨了ICO快速发展中面临的无序发展、参与门槛偏低、市场投机氛围严重、发行门槛低、各类风险聚集等问题,并对近期ICO的监管措施及“金融安全优先,金融创新次之”的监管新思路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监管经验,对我国ICO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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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妮

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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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融资 

区块链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 

监管沙盒 

监管创新 

  

出版日期:  2017-03-25    

发布日期:  2018-03-28    

期的出版日期:  2017-03-25

中图分类号: 

F830

 

基金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口结构变化对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冲击:影响机理与实证检验”(71603061)。

作者简介:  曾燕妮(1985-),贵州遵义人,绿地集团广东事业部,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大数据金融;张浩(1983-),陕西宝鸡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副教授(通讯作者)。(广东广州 510006)

引用本文:    

曾燕妮, 张 浩. ICO发展现状及其监管问题研究[J]. 金融与经济, 2018, 0(03): 76-81.

链接本文:  

http://jryjj.org.cn/CN/10.19622/j.cnki.cn36-1005/f.2018.03.012

 或         

http://jryjj.org.cn/CN/Y2018/V0/I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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